民地时代——专利制度欠缺时期
当美国处于英国殖民地时代时,殖民地的立法者,由于知识范围的限制,除了一些次要的例外,实际上都是仿效英国。当时整个殖民地并没有独立的专利法,实行的是英国法律。由于英国推行的殖民地政策,尽管有专利法存在,美国国内的产业发展也受到极大限制,当时美国只能向英国出口原料,并从英国高价进口机器产品。
独立后至二战时期的专利法
1787年美国宪法起草时,正值欧洲第1次工业革命的高峰时期,专利制度在英国带来的巨大的社会冲击,作为刚刚独立的国家,美国对于原宗主国英国的法律在改进的基础上予以接受。对于对英国社会的经济和工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的专利制度,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对其予以注意是理所当然的
第1部专利法的颁布
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体制,第8条授予国会的立法权之一就是:“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正如当时美国国父之一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所指出的那样:无法通过各州分别的立法来保护发明,所以在起草《美国宪法》时,将专利法的立法权授予了联邦的国会。一个趣闻就是,当时的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时,在中午休会期间安排了一场观览活动。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登上了约翰?惠奇(John Fitch)所发明的45英尺长的蒸汽船,见证了这艘新型蒸汽船在特拉华河上举行的试航。根据宪法的规定,国会在1790年颁布了美国历史的首部专利法。1791年8月26日,约翰.惠奇也因为发明蒸汽船而获得了美国的专利。
1790年4月10日颁布的首部专利法全称为《促进实用技艺进步法案》(An Act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useful Arts,简称《1790年专利法》),内容只有7个条文。根据该法案,由国务卿、司法、国防的部长组成的专利的专门负责专利审查,对“足够有用和重要”的发明授予长14年的专利权,条件是被授权人向国务卿提交了一份描述专利的说明(并在适当条件下提交了发明的模型)。获得其中两人的赞成即可被授予专利权,美国专利申请的流程,其决定具有不错的权威,不得上诉。这是美国早的专利行政机构。从专利的组成人员上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对专利制度的重视程度。当时的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实际上成为美国专利制度的第1位行政官。
由于美国法律制度的历史起始于殖民地时期,殖民地居民基于共同的语言,加上当时的立法者知识范围的局限,使得美国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多数都是仿效英国。因此,美国1790年制定的专利法也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保留了英国专利法的传统。
而英国的专利制度从确立开始,就没有建立实质审查制度,一直沿用专利申请登记制。这种制度在为专利申请提供方便的同时,致使大量得到专利权的发明都有潜在的权利冲突,权利归属的终确定不得不依赖普通法判决确定。美国专利制度在保留英国专利制度传统的同时,美国专利申请,很自然地也承袭了由判决确定专利权效力与归属的传统,并将之一直沿用至今。
申请注册制导致权利冲突
尽管美国1790年专利法确立专利作为专利行政机构,负责专利申请的严格审查,但该机构只运行了3年便宣告结束。1793年,新的法案用专利注册制度代替了专利审查制度,专利被撤销,专利权的授予不再进行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可以。专利申请注册制度在此后的43年,一直为美国专利制度所采用,直到1836年才重新恢复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实行申请注册制,导致了大量存在质量问题的专利被授权,权利冲突引起的权属不确定比比皆是,以至于后人评价为“其所授予之专利,多数为没有价值、无效以及和他人之专利权相冲突”。抄袭、欺诈等竞争案件日增,专利法之立法精神,受到严重打击。这导致不得不对专利权效力进行判决。
因此,美国的专利确权从一开始就是由进行判定。美国学者支持对专利申请进行行政审查的论据还在于,“如果没有这一程序,则专利登记机关将被那些有效性非常含糊不清的专利所阻塞,而这些专利常常是出于反竞争之目的被提出来的。
专利申请,他们需要提供技术提交,技术提交和特殊要求,特别是需要总结自己的技术,特别是在专利代理人的沟通过程中,帮助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技术并使用专利检索工具也可以更好地了解您的技术在国内外的地位。这种相对低成本的新方法技术方法可以帮助客户关闭技术之门,利用专利检索和分析来提高技术水平,开发新的技术理念和想法,并超越对手。形成您自己的专利制度。专利申请与专利转让不同。虽然专利申请时间长且存在授权风险,但由于专利申请源于原创性和原创技术应用,在专利过程或交易中,在专利技术积累层面,专利原件申请具有独特的价值,如原始权利持有人,发明人授权信息,也可以完成原始技术积累的总结。当然,由于专利申请与专利转让的速度不同,如果专利继续使用且专利申请时间太晚,美国专利申请复审机制,可能仍有必要考虑专利转让。
2010年以来,美国专利申请书,美国专利蟑螂(也称专利流氓、专利劫持)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数量异常上升。2013年,美国白宫报告专利蟑螂对美国创新及经济发展具有影响。2014年由专利蟑螂提起的专利诉讼占美国全部专利诉讼的67%。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议员在2015年提出了《创新法案》、《专利法案》、《2015索赔函透明法案》及《2015打击流氓及不透明信函法案》。
2015年2月5日,美国众议院司法古德莱特(Goodlatte)重新提出《创新法案》,拟对《美国专利法》进行多处修改,包括增加起诉要求、拓展律师费转移规则、重塑证据开示程序、限制故意含糊的索赔函、提高专利权属透明度以及设定终端用户诉讼例外等。
2016年12月,美国专利商标局与美国经济和统计管理的联合发布了研究报告《知识产权与美国经济:2016年更新报告》。
2017年5月,普华永道发布2017年美国专利诉讼报告,从诉讼案件主要变化趋势、高法的院审判的显著变化、行业和地区分布、专利非执业实体等方面分析了美国专利诉讼的变化趋势。指出:(1)辩护标准发生变化。高法的院废除了第84条,有效降低了小型企业的诉讼风险。(2)高的院有关Halo v. Pulse案、Stryker v. Zimmer案的判决明确了故意侵权的判定标准,降低获取惩罚性赔偿的难度。(3)Apple v. Samsung案中高法的院支持以分摊原则来计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平衡外观设计专利和其他类型专利的赔偿额度。(4)TC Heartland v. Kraft Foods案中,高法的院限制了审判地点的选择以进一步降低专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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